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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综合测评管理办法
2018-05-11 10:30  

马克思主义学院综合测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贯彻德育为首、智育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围绕高等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人才这一根本任务,落实《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践行我校学生工作的“五、四、四”目标,使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使“求真求实、创业创新”的校风和“尊师、守纪、勤奋、进取”的学风得到进一步发扬,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更好地培养“四有”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G)包括思想道德素质(G1)、专业知识素质(G2)、身体心理素质(G3)、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G4),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计算公式:G=G1×25%+G2×50%+G3×10%+G4×15%

第三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均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三好学生”、奖助学金、“优秀毕业生”评选的依据;作为学生学年鉴定、推荐团员入党及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岗位的依据。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第五条 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劳动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五个方面(总分不得超过1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基础分20分,由辅导员、班主任、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负责考核)

基本条件: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党、爱祖国、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班团活动,参加理论学习小组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考核标准:

1、学期内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党课班主任”或“自强之星”或“科大之星”或“科大之星标兵”或“优秀志愿者”或“学风建设标兵”等(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加4分,市级奖励加3分,校级奖励加2分)。

2、不能明辨是非,参与错误思潮活动(包括各种邪教组织的活动、传播宗教思想、民族歧视、宣传反共思想、支持台独、占中等),张贴大小字报,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者,德育分为0分。

3、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班会、团活、各种讲座、报告会、学生会议、校园文化活动、运动会等) 每次分别减5分,迟到、早退者每次减3分。

4、获国家、省、市、校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优良学风班”、红歌比赛等先进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5、积极踊跃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根据参加活动的数量、质量、个人成绩和发挥的作用,依照校院学生组织下发的加分条,由辅导员酌情加0.5—3分。

6、品质高尚、事迹突出或在社会上做好事影响较大,例如,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下乡支教等由辅导员酌情加3—20分。

7、关心学校、学院工作,能积极为改进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学风建设、团的建设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学校、学院采纳者加3分;对学校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可加倍加分。

二、学习态度(基础分20分,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测评)

基本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遵守学习纪律,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违纪作弊。

4、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和科创竞赛活动,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考核标准:

1、无故旷课每1学时减3分,每迟到或早退1次减1分,抄袭作业者,每次减3分。

2、无故不上早晚自习者,每次减4分,早晚自习迟到者每次减1分。

3、学期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者加5分;学期考试加权平均成绩较上学期(底线成绩70分)提高10分者加5分,较上学期(底线成绩85分)提高5分者加5分。

4、考试违纪者减20分;考试作弊者减30分。

三、劳动态度(基础分20分,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测评)

基本条件:

1、热爱劳动,有较强的劳动观念和良好的劳动习惯。

 2、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种劳动(包括公益、义务建校劳动、清扫教室、清扫分担区卫生和积雪并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3、尊重他人劳动,主动清扫卫生。

考核标准:

1、在劳动中表现突出,受班级、学院、学校表扬者一次分别加0.512分。累计两次以上分别加124分。

  2、无故不参加劳动者每次减5分,迟到、早退者每次减3分。

3、参加劳动,但出工不出力者每次减2分,完成任务较差者每次减3分。

四、遵纪守法(基础分20分,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测评)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考核标准:

1、能模范的遵守纪律,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受表扬者加8分。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通报批评者分别减30分、20分、15分、10分、5分。

3、积极参与普法知识宣传,有突出事迹者酌情加2—6分。

五、文明素养(基础分20分,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测评)

基本条件:

1、积极参加早操锻炼,认真做操,不迟到、不早退。

2、自觉遵守《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做到宿舍地面清洁、床铺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使用违章电器。

3、自觉爱护教室卫生,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将零食带入教室,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不随意丢弃垃圾,离开教室自觉关灯。

4、就餐时爱惜粮食,尊重师傅,自觉排队。

5、穿着打扮大方得体,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男女交往有分寸。

6、文明使用互联网,不浏览、传播低俗内容,不信谣、不传谣。

考核标准:

1、坚持每天认真做操,起表率作用,受到班、院、校表扬者分别加123分。

2、无故不参加早操每次减3分,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

3、学期内被学校、院评为“文明寝室”的成员每人分别加5分、3分,寝室长分别加3分、2分。宿舍值日生制度落实好的宿舍,每名成员加2分,寝室长加3分。

4、检查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每次每人减3分,寝室长减4分。被学校评为“最差寝室”,所有成员每人每次减9分。

5、在教室内吸烟、随意丢弃垃圾者每次减5分。

6、在公共场所举止不文明者每次减10分。

7、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成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次减20分。

8、违反互联网使用规定,视情节酌情减5—20分。

第六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打分、班主任打分三部分,其中学生个人总结占10%,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打分占70%,班主任打分占20%。学生个人总结围绕思想道德素质设计指标进行,由班主任进行批改,评分。班级测评工作小组结合每名学生的日常表现和加减分结果对每名学生进行打分。班级学生加减分结果要及时向同学公布,学生对测评结果有疑义的,允许在三日内提出,测评小组应予认真核实。班主任结合每名学生的日常综合表现和个人总结情况进行打分。

具体操作:

1、学生个人总结。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个人对上学期思想、学习、生活、成长互助等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不能少于1000字,格式不限,由班长收齐,交给班主任进行批改、打分,填写《学生个人总结及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班主任打分表》(附表一)。

2、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打分。班长主持召开班委会会议,依照《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学期报表》加减分,填写《班级测评小组打分表》(附表二)。说明:每人每学期五项累计加分如果超过20分按20分计。

3、班主任打分。班主任参照《人文学院班级网络检查记录本》以及根据本人对班级同学上学期日常表现情况的了解,填写《学生个人总结及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班主任打分表》(附表一)。说明:按优秀20分、良好18分、合格16分和不合格10分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为优秀人数不能超过班级总人数15%;测评结果为良好人数不能超过班级总人数20%,除特殊情况外,测评结果超过规定比例,视为无效,重新测评。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学生个人总结打分×0.1+班级测评工作小组×0.7+班主任打分×0.2

第三章 专业知识素质测评

第七条 专业知识素质测评根据学生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进行评定。即:专业知识素质测评智育分=学期学生所有考试成绩平均值。

第八条 学分绩点计算(从2014级、2015级学生启用)。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由所获课程的学分与绩点数的乘积构成,既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有必修课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有必修课的学分之和,既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九条 成绩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

考核成绩

60以下

60

70

80

90

100

绩 点 数

0

1

2

3

4

5

备注:从60分起,考核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

 

第四章 身体心理素质测评

第十条 身体心理素质测评包括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两部分。

一、身体素质(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测评)

身体素质分由体育课成绩、早操活动出勤情况组成。早操活动出勤按照优(90分)、良(80分)、合格(60分)、不合格(50分)评定。

即:身体素质分=体育课成绩×70%+早操活动出勤结果×20%

二、心理素质(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测评)

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心理品质,性格开朗,情绪稳定,人格完整,人际关系和谐,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2、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考核标准:

1、具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能与同学友好相处,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在学习与生活中能积极帮助并包容他人,加2分。

2、集体协作和团队意识强,善于与他人合作共事,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出谋划策,所在寝室关系和谐,加2分。

3、有较强的耐挫折能力,勇敢面对现实,生活适应能力强,加2分。

4、人际关系不和谐,经常与同学发生口角和隔阂,不善于帮助他人,所在寝室关系不和谐,减3分。

身体心理素质测评分=体育课成绩×70%+早操活动出勤结果×20%+心理素质分×10%

第五章 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 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没有上限。

第十二条 实践能力素质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课程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排名,分别按如下标准加分:

加分类别

专业排名前30%

专业排名前20%

专业排名前10%

专业排名前3%

加分标准

3

6

9

15

2CET4考试合格者加6分;CET6考试合格者加10分(不跨级累加)。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可采取班级民主测评方式或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和分管的辅导员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须经所任职的主管部门出具综合鉴定,由分管辅导员核实后相应给予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8

4

0

校级和学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6.4

3.2

0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5

3

0

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4

2.4

0

说明:

1.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2.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指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组织中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

3.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4.学院级社团干部参照班级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校级社团干部参照学院级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

三、社会实践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认真完成调查报告,上交照片清晰、真实,有相关实证材料(如实习证明、标本采集等),被评为校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2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校、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院级社会实践先进团队成员,加 3 分;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先进团队成员,加 4 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团队成员,加 5分。

4、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认真,社会实践报告内容经鉴定为雷同或抄袭的,扣 5 分。

5、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上交社会实践报告的,扣 9 分。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学院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1分。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校、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4分。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8分。

五、体育活动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学院级

2

1.5

1

0.5

校、市级

4

3

2

1

省级

8

6

4

2

全国

12

10

8

4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6分,破全国纪录者另加8分。

2.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学年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4.学院、市校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六、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加分(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

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的加分标准。

说明: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2.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以上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3.学院、市校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第十三条 创新素质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在学期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情况。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没有上限。

第十四条 创新测评加分:

一、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力学等竞赛等)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学院级

3

2

1

0.5

校、市级

5

4

3

1

省级

9

7

5

3

全国

15

11

9

5

说明:

1.一人在同一学期内以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人以不同作品或项目参加竞赛活动的获奖者,按前款原则分别加分。

3.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4.以上竞赛活动,若按名次评奖,则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名以后对应三等奖。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2.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发明专利,通过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一项加15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加10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8分。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按以上标准加分,第二申请人按第一申请人的70%加分,第三申请人按第二申请人的70%加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类加分总分不超过30分,发明专利加分不限。

三、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在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分值

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

4

国家核心期刊或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

10

说明:

1.一篇文章多人共同发表,限前三位作者加分。第一作者按以上标准加分,第二作者按第一作者的50%加分,第三作者按第二作者的50%加分。

2.在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上述标准加分基础上×0.8

3.同一篇文章只能加一次分。

4.获奖文章在原加分基础上×1.2

5.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三类加分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国家核心期刊或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加分不限。

四、挑战杯系列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挑战杯系列竞赛、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校级以下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

第十五条 实践能力测评和创新素质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竞赛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十六条 实践能力测评加分值和创新素质测评加分值之和得出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测评得分。

第六章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组织机构和实施方法

  第十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领导工作。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班级同学素质综合测评的的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各班级要实现综合测评管理的信息化。

第二十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学期总结,由班主任批改并给分。测评成绩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计算。测评结果由班级每名学生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知识素质测评由班主任主持、班级测评小组具体负责计算。计算结果由班级每名学生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测评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进行认定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并完成。以上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若异议成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统计结果按班级填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登记表》将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年内有校、院级处分及通报批评的取消评选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学期思想道德素质总分达不到80分者取消评优资格;考试有补考者或身体素质总分达不到80分者,取消“三好学生”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校团委、学生处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有权下加减分通知单,加分须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3月在2014201520162017级学生中组织实施,本办法的解释、补充和修订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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