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制度
 组织机构 
 工会制度 
工会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工会工作>>工会制度>>正文
黑龙江科技大学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0-10-21 1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黑龙江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执行学校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立德树人和教职工原则。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立德树人、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工会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黑龙江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全体学员的20%,奖励(奖品或奖金,下同)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授课人员酬金(税后)支付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5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3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学时。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表彰奖励的文体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两次,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参赛奖品或奖金标准不超过6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教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800元(含鞋),最多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教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标准同上)。

工会应在属地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级财政规定的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工会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学校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工会举办大型教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单位本职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规定的21家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如有需要,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门票、活动用品费,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每人不超过2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和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一般住院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重大疾病动手术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只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或未按月缴纳会费的会员,不享受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会员只能在一处享受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工会可组织先优模和即将退休的教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三分之一,组织活动的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5%,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7天(含往返路程)。往返交通费由校工会据实报销。活动原则上应选择在工会系统的劳模疗休养院和职工疗休养基地进行。工会可对组织开展的先优模和即将退休的教职工疗休养费用进行适当补贴。具体活动细则,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教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教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行政或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行政或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改善和提高工会会员工作条件及优化育人环境、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教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对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优秀工会干部奖励不超过500元;工会积极分子奖励不超过300元。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如果学校保障不足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十四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填写签领单,用餐要填写用餐人员名单;举办工会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省总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工会根据自身和学校实际,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管理,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校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校工会应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和学校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工会会费收支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关于工会会费收支管理具体实施细则须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马克思主义学院